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交通局牵头负责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并承担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督促全市严格出租汽车市场准入、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打击非法运营等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验收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会同财政局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指导全市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参与督促和验收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发改委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燃油财政补贴政策。参与督促和验收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和参与全市打击抢劫出租汽车、非法营运等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全市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五)市建委负责与自治区建设厅的沟通,做好有关协调和出租汽车行业政策信息传递等工作。参与验收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全市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健全用工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七)市审计局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对出租汽车公司的财会审计工作。
(八)市工商局依法对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主体进行登记与监管,保护合法经营,禁止不正当竞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九)市地税局加强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法纳税、照章纳税。
(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全市做好出租汽车的计价器等检测工作,监督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费,防止乱收费现象。
(十一)市环保局督促全市做好涉及出租汽车的环保检测工作,制止乱收费行为。
(十二)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对全市、各有关部门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因监管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以及严重侵害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十三)市信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联席会议的召开及有关要求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主席主持,市交通局负责召集。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