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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6〕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为满足参加新型农区合作医疗农区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提高农区居民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让农区居民进一步得到实惠,保障农区居民的健康,结合我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补偿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院补偿标准
  1、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100-1000元从40%提高到50%;1001-3000元从45%提高到55%;3001-5000元从50%提高到60%;5000元以上从55%提高到65%。
  2、区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200-1000元从30%提高到40%;1001-3000元从35%提高到45%;3001-5000元从40%提高到50%;5000元以上从45%提高到55%。
  3、市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300-1000元从20%提高到30%;1001-3000元从25%提高到35%;3001-5000元从30%提高到40%;5000元以上从35%提高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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