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诉讼案件;
3、涉及虐待、遗弃和家庭暴力的案件;
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未成年人继承案件;
6、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案件。
在上述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再扩大三类,即将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维权案件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要努力研究法律援助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三)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1、办理刑事案件。
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办理的刑事案件,每案补贴300-400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办理的刑事案件,每案补贴250-350元。跨盟、市办案的,每件补贴500-600元;跨省办案的,每件补贴600-800元。
2、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办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每案补贴550-700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办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每案补贴400-500元。跨盟、市办案的,每件补贴750-900元;跨省办案的,每件补贴900-1000元。
3、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每件补偿100-3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补偿300-500元。
4、办理二审、发回重审及再审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办理仲裁案件,参照上述标准补偿。
6、办理公证法律事务每件补贴100-300元。
7、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一律免费,不予补偿。
四、加强有关部门配合,形成相互协调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9〕03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5〕78号)的要求,努力做好刑事指定案件的辩护工作和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只收取工本费。在帮助受援人得到司法救助同时,要使其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保证受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能获得法律援助,为其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以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