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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投入,全额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的各项开支。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法律援助经费拖欠问题,并保证以后不出现新的拖欠。从2007年起,市区两级财政以2006年法律援助经费实际支出数为基数,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后逐年按财政增长比例递增,不断增加法律援助经费,保证法律援助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二)在建立法律援助财政支持机制的基础上,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筹措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广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渠道。动员一切社会力量为法律援助捐资,通过发放“优惠卡”,鼓励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的资助。
  (三)要继续在全市大规模地开展“为实现公平与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公益活动,动员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踊跃为法律援助捐资。
  (四)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做好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五)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所有法律援助资金,包括政府拨付和社会募集的,都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截留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 结合实际,明确相关事项
  (一)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我市经济困难公民以我市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给予法律援助。特殊、典型案件,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可适当放宽。申请人住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依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对于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案件,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成为被告人但又无委托辩护人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公诉案件,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无委托辩护人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并无需审查。
  (二)法律援助范围
  除《条例》规定的“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案件以外,下列案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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