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乌海政办发〔2006〕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是社会文明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新阶段。
近年来,我市的法律援助事业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渐次推进,也在不断进步。市、区相继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司法公正做出很大贡献。但也应看到,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特别是贫困职工和农民工权益维护以及劳动、土地承包、房屋拆迁等纠纷大幅增加,其中涉及相当部分经济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而目前法律援助的实施远不能满足社会庞大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工作还面临不少实际困难。尤其是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缺乏应有的工作协调机制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致使许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法律援助,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要求和国务院
《条例》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358号) 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步伐,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法律援助重大意义的认识,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
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负有为社会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社会贫弱者享有获得政府法律援助的法定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大意义的认识,认真履行政府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责,积极支持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使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场所,能够适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需要。要把法律援助作为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当作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一个项目,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法律援助工作,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经常听取有关法律援助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自觉把法律援助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经常性地主动与有关方面加强联系和沟通,多做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要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形成“党委重视、政府主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开创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