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造林有关工作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6〕96号)
各区人民政府:
我市于2002年正式启动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四年完成退耕地造林14000亩,为农民增收致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核查。截止2006年,全市退耕地造林保存合格面积为10384亩,占总任务的74.17%,复耕、弃耕面积1889.3亩,保存率低于国家标准1378.4亩,征占用林地面积348.3亩。
为进一步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的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切实提高各级政府是退耕还林工程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的领导,认真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在退耕还林工程核查验收的基础上,对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退耕户及时兑现各种补贴。
三、对弃耕、复耕的农户暂停其现在尚未兑现的各种补贴。责令其在明年春季全部予以补植。对拒不补植者一律收回退耕还林证书,对以前年度发放的种苗、粮食、生活补贴予以全额追缴。情节严重者,按《
退耕还林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退耕地,参照对弃耕处罚有关规定执行。在暂停各种补贴的同时,要求退耕户必须在明年春季全面进行补植、补种,达到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再兑现各种补贴。
五、对于被各级政府征占用的退耕林地,由所在乡镇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另找农户退耕造林,并给予原退耕户所欠补贴年度的粮食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