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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6〕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11月)

  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医疗保险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内劳社办字〔2006〕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及相关政策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有本市户口的农区居民,到城区务工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也要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关系的,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其劳动关系期限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四、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登记、申报、核定、征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的30日内办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五、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由用人单位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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