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市、区两级政府已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配合、民政牵头的工作机制。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发改委、民委、建委、农牧业、教育、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卫生、工商、统计、扶贫办、审计、监察和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级领导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要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十一五”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步伐。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和联系,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救助工作的统计数据和工作情况。
(二)认真落实各有关于部门的工作职责。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建设部门负责困难群众廉租住房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搞好救助款物的审计、监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步伐。要抓紧制订和完善社会救助方面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和规定,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
(四)切实保障政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社会救助必需的资金。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并全部用于社会救助。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加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紧紧依托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六)加快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和服务网络建设。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群众观念强的干部充实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队伍。街道、镇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确定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加快以街道、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有条件的街道、镇可以设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要搞好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便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