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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认真落实教育救助制度。教育部门要执行好城区低保家庭和农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两免一补”政策;民政部门继续做好贫困大学生的救助工作;团委要加大“市长助学行动”的资助力度;关工委、红十字会等社团组织继续实施“帮困助学基金”和爱心助学资助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调动各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帮助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完成学业。
  (五)做好农区五保对象集中与分散供养工作。要按照应保尽保的五保供养政策,认真执行我市五保供养标准,落实好供养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的机制。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明确代养人及代养人的责任,签订协议,确保五保老人老有所养。
  (六)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让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救助工作。
  (七)继续落实廉租住房制度。认真执行《乌海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办法》,加快研究出台《乌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逐步解决低保户中危房户、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八)积极实施就业援助和扶持生产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镇困难居民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专门窗口,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区劳动力进城就业、外出务工提供便利条件。要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信息提供、资料发放、证卡办理等方面,全部实行免费服务。要积极拓宽安置渠道,在发展二、三产业、外出务工等方面优先保证城镇困难群众就业。在救助对象的生产经营上,农业、财政、税务、工商和金融等部门要在农技、资金、场地、税费减免等方面积极落实优惠政策,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扶持城镇困难群众发展生产,摆脱贫困。
  (九)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乌海市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地整合资源,使所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起相应的法律援助义务,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十)完善社会捐助制度。积极筹建乌海市慈善协会,充分利用全市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开展接受捐助和扶贫帮困活动。在社区广泛开展“义工”服务、“结对帮扶”、社区互助等活动。积极探索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超市”,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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