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7〕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海市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6〕36号)精神,确保职工住宅取暖费全部发放到位,防止发生漏领、冒领行为,现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特殊情况的发放范围、补贴标准、审批程序、发放办法、资金来源等作如下补充:
一、补贴范围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退休人员中属于单身家庭(不包括未婚人员)、丧偶或配偶长期无固定职业及下岗、失业未重新就业的都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264元。
三、审批程序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特殊情况由所属市、区两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特殊情况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根据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提出申请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调查汇总结果,由社区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经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连同调查汇总结果上报所属镇或街道办事处。
2、各镇、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的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随后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所属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3、两矿业公司协助提供所属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配合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特殊情况由所属市、区老干局负责审批。
四、发放办法
1、属于矿业公司退管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由退管处根据审批花名册发放。
2、市、区所属企业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区劳动保障局部门审批后,由市社保局根据审批花名册发放。
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由市、区人事局、老干局审批后,将资金拨付给所属单位,由单位一次性发放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