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十一五”期间全市第二批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7〕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以及市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自治区第五次环保大会精神,切实解决我市突出的环境问题,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障辖区环境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以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项任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对全市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政府、有关部门、重点污染源企业,要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按照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安排部署,确保按时完成重点污染源治理任务。对逾期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停产治理。对于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污染源治理延期的行为,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按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抓好落实。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治理进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三、列入2007年限期治理的25家排污企业要按照限期治理的要求,制定治理方案,尽快开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项目建成后,及时申请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四、各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并结合“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制定落后生产力淘汰计划,加快落后生产力淘汰步伐,尽快对辖区内污染严重小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计划。
附件:十一五期间全市第二批限期治理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