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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患病须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九条 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要提前办理转院手续。具体要求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急诊、抢救病人可以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当由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账,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定额结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违规扣减”的办法结算。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等因素,提出定额结算标准,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核拨。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出院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于次月20日前将核准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92%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8%留作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保证金,年度考核合格的,保证金全额返还。医疗服务协议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参照《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签订。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初须将上月参保人员情况、就医情况、基金收缴情况、费用支付情况等资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调整和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和基金的筹集、管理、拨付等业务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审核、费用支付、管理服务等工作;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进行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参保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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