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按照每人每年0.5%(50元)左右的比例筹集。其中个人缴纳0.3%(30元),财政补助0.2%(20元)。
(三)A类低保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低保人员和学生(包括幼儿园)中的低保人员免交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B、C类低保人员个人缴纳20元,其余部分由财政补助。
(四)随着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额适时调整。
第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凭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民政部门、残联提供的居民参保花名册按人数划拨。
第九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
第十条 参保人员每年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下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期限为一年。居民参保后不得中断缴费,欠费期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须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的管理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二级及以下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转外就医700元。
第十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8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年度内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支付累计不超过3万元;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年度内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支付累计不超过7万元。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因疾病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支付。具体为:18周岁以上非在校参保居民支付比例为65%;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参保居民支付比例为80%。
第十六条 连续缴费每满一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000元,最多可提高10000元。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居民须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社区核准后汇总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在所在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