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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7〕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满足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主要提供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保障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条 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以收定支、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五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区新型合作医疗的,不能同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区居民也可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应先退出农区合作医疗。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一)个人缴费;
  (二)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和补助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照每人每年一定比例筹集,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财政补助一部分。
  (一)18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按照每人每年1.5%(160元)左右的比例筹集。其中:18-60周岁居民个人缴纳0.9%(100元),财政补助0.6%(60元);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0.6%(60元),财政补助0.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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