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7〕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9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
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高度重视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工作,加强领导与协调,确保全市防空防灾警报建设规划的落实。
二、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协助人防部门做好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为防空防灾警报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便利条件,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三、市区两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从实际出发制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积极主动地与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和,加强维护、规范管理,确保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安装到位和发挥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