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和自治区第七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召开为契机,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表彰活动,积极营造团结、稳定、和谐的社会氛围
以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为契机,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当中,做到民族团结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深深扎根于各族干部群众心中。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民族法制教育,广泛深入地在各族干部群众中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教育,各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坚持和维护民族团结、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法规的表率。
在活动月中,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新时期民族关系的特点,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切实把表彰活动搞好搞活。要不断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的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民族之间和地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实现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乌海日报社要开辟《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宣传专栏,乌海电台、电视台要开辟《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大张旗鼓地宣传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宣传民族团结方面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贯彻
《民族区域自治法》,推动《若干规定》的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各级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2005年5月3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若干规定》,是新时期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民族法制建设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对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驻市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和自主权,使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真正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