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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2)用人单位是否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
  6、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7、劳动安全卫生落实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完善了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工作操作制度。
  (3)用人单位是否在合同期内给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4)用人单位是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上岗前或离岗后进行了体检。
  8、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四、专项行动工作步骤
  (一)7月16日至7月18日,各区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落实专项检查工作人员,完成专项检查活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
  (二)7月19日至7月22日,各区要完成检查对象基本情况的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
  (三)7月23日至8月19日,各区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和工会等组成部门成员参加的联合整治行动检查组,按照各区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开展联合检查。
  (四)8月20日至8月26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8月30日前,各区将专项行动总结材料和相关统计表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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