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7〕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
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81号)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行动的时间、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专项行动的时间:2007年7月16日至8月31日。
(二)范围:全市所有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
(三)目标任务:依法查处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依法取缔无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违规经营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通过专项行动,有效防止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活动,杜绝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非法用工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改善就业环境,规范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内容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
1、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
2、是否存在未取得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
(二)劳动用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