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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四、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按照“谁开采、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制定和落实我市矿山企业开采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4、整治整合标准及方法
  第一、开展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综合评价。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8月10日前完成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的资源占用和开发利用情况评价,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提交的资源储量开采完毕或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采矿的矿山提出关闭意见和名单;市经委于8月10日前完成全市选矿厂、矿产品下游加工企业的综合评价,提出关闭企业意见和名单;市发改委于8月10日前完成制定新选矿厂的市场准入条件;市环保局于8月10日前完成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工作,提出和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对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矿山企业提出关闭意见和名单;市安监局于8月10日前完成对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对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提出关闭意见和名单;市水务局于8月10日前完成全市非煤矿山的水土保持和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工作,确定禁采区和限采区,对达不到水土保持要求的提出关闭意见和名单。
  第二、按照《2002-2010乌海市矿产资源规划》确定拟保留非煤矿山资源设置的最低储量规模和建设规模。
  (1)石灰石储量规模100万吨以上,矿山建设规模10万吨/年以上(水泥灰岩储量规模15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15万吨/年以上)。
  (2)粘土矿储量规模2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3万吨/年以上(水泥用粘土储量规模5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5万吨/年以上)。
  (3)建筑用砂砾石、石料矿储量规模50万立方米以上,建设规模5万立方米/年以上。
  (4)石膏矿储量规模10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10万吨/年以上。
  (5)石英砂、硅石矿储量规模2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2万吨/年以上。
  (6)耐火粘土矿储量规模10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10万吨/年以上。
  (7)铁矿:贫矿储量规模100万吨以上,富矿储量规模5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3万吨/年以上。
  第三、一律不再受理采矿权的行政延续手续。凡符合安全、环保等法律规定,且保有储量规模和建设规模达到目标确定的最低储量规模和建设规模的,予以单独保留建设矿山,对未做有偿处置的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权;凡达不到目标确定的最低储量规模和建设规模标准的矿山一律关闭。
  第四、整治整合后非煤矿山企业矿权设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的原则,市场化有偿配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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