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由批准转移的安置工作机构发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款通知书》。申请有偿转移的单位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按规定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转到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上。超过30日的,按每日0.1‰标准收缴滞纳金,逾期不缴的,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在正常经费中扣除,其它单位拒不执行的,按照法律程序提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四、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由本人向市、区两级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经批准后,由市、区人民政府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发放标准为:①退役义务兵,各区不低于1.5万元,市级不低于1.7万元。②转业士官:各区不低于2.5万元,市级不低于3万元。③伤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从三等乙级起,每高一个伤残等级增加2000元。
五、市、区两级安置部门要积极有效地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基本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要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同时,还要积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积极推荐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六、各接收单位要坚决服从和认真落实市区两级政府的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市、区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按照《
兵役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在今后的“双拥模范先进单位”评比中,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一律不评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
七、市政府所下达的分配方案仅包括市属单位和神华集团海勃湾、乌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的退役士兵,不包括三区安置任务。各区分配方案,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并报市安置办公室备案。
八、市、区两级安置部门要将安置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分配去向公开,并张榜公布。退役士兵必须服从市、区两级安置部门的安置决定。对拒不服从安置决定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对其不再予以安置,一切责任由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