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7〕4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信访局《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农经发〔2007〕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土地是农牧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牧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是农牧民根本利益之所在。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领导配合抓的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农村牧区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成单位有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民政厅、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纠风办和党委政府信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协调,承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突出问题的治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纠正征占用农牧民承包土地在征地程序、征地实施过程监督、征地补偿办法、被征地农牧民安置等环节中侵害农牧民权益行为,查处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自治区监察厅和纠风办负责查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包方非法侵害农牧民承包权益、违法违规征占农村牧区土地等行为;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全区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事务;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当前农村牧区土地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按照《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工作,加强各类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层层落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