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各种收费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7〕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全市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我市义务教育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为了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经研究决定取消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各种收费,实行零收费制度,真正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零收费制度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取消一切形式的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禁止一切形式的收费行为,学校建设及运转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承担。
(一)禁止学校设立任何名目的收费项目。学生饮水、胸卡、自行车管理、体检、住宿生课后管理等费用一律从公用经费和住宿费中支出,不得向学生收取。同时学校必须为学生无偿提供合格卫生的饮用水,必须按规定为学生体检,必须保证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全部正常开展。
(二)学生医疗保险按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办理。学生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办理,学校及教师不得代理、代办、代收保险费,但要做好宣传、配合、协调、服务工作。
(三)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学生统一订购教辅用书。
(四)学校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补课。鼓励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兴趣、特长等有益的课外活动,但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或由财政专项拨付,不得向学生收取。
(五)学校不得举办或与其它机构联办任何收费性质的特长班、提高班、补习班等,不得对外租借场地、校舍用于为学生办班。
(六)各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推销资料、用品及服务。要对教师严格管理,加强师德建设,坚决禁止教师私下收费行为。
(七)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的财物,要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不再为学校提供收费票据。
二、统一认识,加强管理,切实落实义务教育零收费
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零收费政策,是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的有力保证,是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