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积极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相关政策,明确和强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四)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台帐,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六)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多、基础管理工作好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试点地区应具备的条件按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确定,试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