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所需补贴按国家和省核定的各工种鉴定收费标准执行,由就业再就业资金列支。
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八)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失业调控。对因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稳定。全面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招退工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
(十九)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规模性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须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列为裁减对象。
(二十一)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积极开展就业促进工作。建立职业中介和劳务服务行业自治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定期表彰讲诚信、重服务、守规范、有实绩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组织,树立职业介绍先进典型。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求职、招用和中介行为。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二)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实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专项登记制度,单列进行统计。完善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实现就业的新增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对未能就业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和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试点,试点地区的试点方案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全市城乡劳动力调查,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失业调控的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