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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各辖市、区要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下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名单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包括:正在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户籍在当地并曾经在国有、城镇大集体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失业人员),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各辖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应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扶持力度,对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较多的用人单位可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具体办法由各辖市、区自行制定。
  各级政府应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按照“谁征地谁负担”的原则,在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500元计算(市区标准)一次性安排划出,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统一使用。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土地收益分配比例,同比例负担,市级应负担部分由市财政结算返还各区财政。我市其他地区的划出标准由各地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本《意见》自行制定。
  (十)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南北劳务协作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做好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工作,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保障管理和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建立农村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制度。建立健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经费筹措机制,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的投入力度,从财政资金、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和集体资产收益中筹集一部分资金,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者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整合市场资源,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十二)完善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其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凡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凭其免费提供服务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按国家和省明确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的有关委托保存档案费等有关费用,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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