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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可享受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同等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我市在2005年底前已组建的各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并已招用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本《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3.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和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继续援助困难群体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社区(行政村)公示,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实,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继续落实我市过去有关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相关规定,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收集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认定。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招收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市区为每人每月22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辖市的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我市过去有关岗位补贴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对各类用人单位在2005年底前招用的已在享受岗位补贴人员,给予相应的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过渡期结束后,凡在非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各类人员,不再给予岗位补贴。
  2.对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本《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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