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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6〕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就业再就业的目标任务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曾经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国务院通知》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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