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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6〕5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把节约资源这一基本国策落到实处,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两个率先”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设节约型社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以发展促节约,以节约保发展,围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六个方面,突出抓好生产环节和建设环节的资源节约。依靠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切实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法治和制度为保障,加强引导和管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节约型社会建设,形成节约型的发展理念、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常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末,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耕地保有量达到省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全社会资源节约意识明显增强,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资源节约技术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明显好转,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1.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做好钢铁、电力、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工作,重点抓好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定期开展能源平衡测试,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加强跟踪和指导,力争上述行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年均下降5%左右。改造和淘汰高耗能的炉窑、风机、泵、电机等通用耗能设备,对铁合金冶炼、电镀、水泥、化工等行业能耗高、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实行单耗与能源价格联动,促使其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依法加强对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合理用能评估,新上项目必须达到行业节能标准。
  2.推动建筑节能。按照节能省地型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实施建筑节能各方主体的职责和义务,从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多个环节加强管理,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积极发展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
  3.减少交通运输能耗。制定适合我市特点的机动车能耗、排放和淘汰标准,引导使用高性能、小排量、低排放的汽车,加快淘汰油耗高、污染重的老旧汽车,在党政机关和公交、交通运输行业率先实施。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公共汽车在2-3年内基本改用天然气,出租车行业推广使用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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