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未经批准开展人才招聘活动的或在批准的招聘场所内接纳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招聘单位进场招聘的;
(五)未建立人才市场管理规章制度或擅自举办大型人才招聘活动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的,以及因经营不善倒闭的;
(七)年度内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
(八)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 已不具备人才中介服务条件或在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期间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否则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若需继续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应重新提请复审。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由市、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一)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二)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三)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第五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市、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向应聘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