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事实,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和本办法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人才市场活动中有欺诈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记录存档,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当事人对人才市场管理活动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凡已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机构,自开业的下一年度起,应当接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情况进行的年度检查和验证(以下简称年检)。
第四十七条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
(二)人员构成、服务场所、资金(年度财务报表)、设施情况;
(三)从事批准的业务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报送年检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年检材料包括:
1.《年检报告》及有效的法人证明;
2.《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3.从业人员年检材料;
4.经营业务情况汇总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二)年检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自接到年检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年检完毕。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年检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及时通知被年检单位。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三)年检结论。年检合格的,由年检部门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许可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戳记,并发还《许可证》。
(四)年检公告。对于年检合格和不合格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对于年检有下列情况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撤销许可证的处理:
(一)业务范围、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从业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变更地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