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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应聘人才报名登记后3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应聘人才第一个工作日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将录用人员名单报组织交流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海外的留学人员和引进外国专家,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民族、地域、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要求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
  (二)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三)接收未办妥人才流动手续的人员;
  (四)强制应聘人才提供与招聘职位无关的个人信息;
  (五)擅自公开未经本人同意的求职资料;
  (六)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其他单位以及应聘者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商业贿赂、诋毁竞争对手、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要求应聘者以其现金、证件做抵押等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三条 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网络、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出具的证件、履历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应聘人才,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证明以及相关材料,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

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信息网络服务和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咨询服务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从事管理和其他与人才流动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专门培训、考试,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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