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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非常设人才交流会的审批程序:
  (一)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等内容,并提交《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表》和《人才中介许可证》,以及主办单位与场馆的租赁协议书、人才交流会会场平面图、组织方案、应急预案,如有联办或协办单位还需出具联办、协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人才交流会审批表》;不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主办单位应持《人才交流会审批表》到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公共媒体刊播交流会启事时应当出具《人才交流会审批表》;
  (四)人才交流会应当接受批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凡是人才交流会的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严重不符的,批准机关有权责令其立即改正或停止举办;
  (五)主办单位应当在人才交流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才交流会审批表》经批准后,如需要变更内容,主办单位须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照原方案实施。擅自变更交流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理。
  非常设人才交流会变更和因故不能如期举行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五天按原发布渠道刊登启事,并负责相关善后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办单位是人才交流会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审查参会招聘单位的资质、招聘简介、场内广告;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投诉,提供咨询和后续服务,积极维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安全措施,处理治安、保卫和消防等突发性事件,维护交流会现场的正常秩序。主办单位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招聘权和参会权。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人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直接用人权。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等进入人才交流会现场,必须出具上级单位授权的证明文件,并在人才交流会现场设置的招聘简介上载明。
  用人单位在人才交流会现场公布的招聘简介,应包含单位介绍、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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