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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建立行业组织,协调行业内部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职业道德,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才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自主招聘人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途径招聘人才。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资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辖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凡举办名称冠以“人才”字样,或以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招聘、人才洽谈、人才竞聘等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人才交流会分为常设人才交流会和非常设人才交流会。
  常设人才交流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并拥有固定招聘场所和一定数量专职人员的机构组织的开放式、经常性的人才招聘活动。
  非常设人才交流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独立或联合有资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临时租用招聘活动场所组织开展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申请设立固定场所常设人才交流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办公所在地拥有自主产权或租赁两年以上的招聘场所,有与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招聘场所;
  (二)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
  (三)人才交流会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进行审批,审批方式为:
  (一)常设人才交流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在当年年底前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常设人才交流会计划;
  (二)非常设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须在每次人才交流会举办前60日,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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