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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6〕6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人才,人才通过人才市场求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事代理、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人才中介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人才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促进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五条 市、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依法成立的专营或兼营组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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