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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名标志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名标志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4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名标志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名标志工作的通知

  贯彻执行城乡地名标志牌国家标准,在全市城镇区域内设置标准地名标志,是规范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的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我市对外开放,提升城市形象,服务经济建设,方便社会交往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根据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和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的通知》(苏民行〔2000〕111号)精神,以及上级关于城市地名设标和乡镇地名设标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地名标志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城乡镇(区)设置的地名标志包括路名牌、街名牌、巷名牌、楼幢牌、单元牌、室号牌、门牌等。
  1.凡新建的城乡镇(区)的道路、街、巷(里、弄)名牌和两侧的门牌,城镇居民住宅区的楼幢、单元、室号牌,必须按国家标准设置。
  2.现尚未设置、已设置未达国家标准或安装位置不规范的路、街、巷(里、弄)名牌,城市在2006年底按标准完成设置工作,各镇(区)在2007年底按标准完成设置工作。
  3.现已设置但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镇居民住宅区楼幢、单元、室号牌和道路两侧门牌,结合城镇建设改造,逐步按标准完成更新工作。
  4.对设置后损缺的各类城镇地名标志牌,按国家标准及时进行更新补缺,做到齐全、完好。
  二、制作安装规范
  各类城镇地名标志的制作必须按国家标准执行,即设置的各类地名标志的牌面内容、布局、书写、形状、颜色、规格尺寸以及用材、工艺等,均应符合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的规定标准,达到规范要求。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各类地名标志牌(含交通、旅游指示牌)应规范汉字书写;《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各类地名标志牌的中文地名下方必须以汉语拼音字母注音,禁止以英文等外国文字代替汉语拼音注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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