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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八条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借款人采用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的规定比例,借款人应按规定办理保险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使用本项贷款购买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交纳保证金,双方签订保证合同,在借款人取得所购住房所有权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单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凡涉及担保的责任范围及担保物处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物毁损、质物明显减少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但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
  第三十四条 对在还贷期间生活困难且已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或特困职工证明的借款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后可酌情缓收或减收利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住房置业担保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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