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在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但一经确定在还款期内不能更改: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略)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
贷款本金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 -------- +(贷款本金 - 已偿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还款月数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提前还贷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贷后原贷款利率档次不变,剩余还款期限和月还款额重新计算确定,并签订借款补充合同。
第二十三条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签订借款补充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还款期内需改变借款合同的,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以住房置业担保为主,也可以采用质押、抵押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住房置业担保由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可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