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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一般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应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文件;
  (四)购买商品房的首期付款证明;
  (五)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通过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参考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第十七条 经批准同意贷款的,借款人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 采用住房置业担保的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或质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冻结止付收押手续。
  第十九条 受托银行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由借款人委托各受托银行在约定的银行帐户上扣划。借款人夫妻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用于归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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