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南宁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7〕3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2007年南宁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2007年南宁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 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质量,确保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签订的《南宁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得到有效落实,建设和谐南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规定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辖区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等有关规定,按照《责任书》内容,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签订《责任书》的市直各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责任书》确定的辖区环境质量指标和主要污染物削减计划落实以及具体工作内容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平时抽查与集中检查、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将综合平时抽查、集中检查、举报投诉情况及年度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一)南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评分细则。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责任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底前报南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环保局),抄报市人民政府。
(三)南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次年1月份组织全面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四、考核标准
根据《责任书》的各项指标、工作内容完成情况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实施100分制。按照考核结果,分别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100分的,评为优秀;80-90分的,评为合格;70-80分的,评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
五、奖惩办法
(一)奖励
凡考核成绩评为优秀的,按总分高低排名分别给予奖励。
(二)处罚与责任追究
1.凡是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单位),要通报全市并取消同年度评选市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的资格,同时,取消其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评选各类先进个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