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工作目标,强化监督管理
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线,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凡已实现“禁实”目标的辖市、区及乡镇要巩固“禁实”成果,防止反弹和回潮。市区要率先“禁粘”。所有建筑框架结构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混合结构限止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所有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
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要达到90%以上,其中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新型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要达到65%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竣工面积要占总建筑竣工面积的95%以上,各辖市、区建制镇全面“禁粘”。
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要将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使用粘土制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列入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督检查的必要内容。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的要求,将节能技术标准、规范、工艺和使用材料落实到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工程设计,确保工程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
加快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规范和图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
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管理,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对涉及人身健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的墙体材料,未经认定的不得销售使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节能设计的监管,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不得施工。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砖瓦企业生产用地的监管,加大粘土砖瓦窑的整治力度,属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2号)规定的六类整治对象的砖瓦窑,要坚决予以关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生产设备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要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工作,要按照行政执法要求,完善执法条件和手段,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