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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函[2005]308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畜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各地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181号)继续执行。

  二、对经营猪、牛、羊等鲜肉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如果其经营的鲜肉产品是委托定点屠宰场宰杀的,其应纳增值税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委托定点屠宰场按次代征,执行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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