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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大明山矿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大明山矿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3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大明山矿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大明山矿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保护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坚决取缔关闭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山行为,清理整顿河道挖砂、洗矿、滥砍滥伐等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并形成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有关配套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法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滥砍滥伐、破坏污染环境等行为,做到在保护区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切实维护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对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龙母山自治区级保护区内勘查、开采、挖砂等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彻底查清各种有证、无证矿点情况。

  (二)依法整治非法开采行为。在今年五月我市对大明山矿区进行专项整治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再一次对大明山矿区偷采、盗采、挖砂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对非法开采行为按照“三不留,一封闭”(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房屋)的原则予以取缔;对已废弃的矿窿口全部进行永久封闭,防止非法盗采行为死灰复燃,并加强巡逻监控,保持高压态势。

  (三)依法整治滥砍滥伐,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林业部门要对毁林事件依法查处,杜绝滥砍滥伐行为;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乱采滥挖、破坏环境等行为,并责成有关部门及矿主对矿山进行恢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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