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奖励比例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6〕8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奖励比例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奖励比例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加快企业搬迁进度,加大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奖励力度,现就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奖励比例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试行意见》(常政发〔2005〕188号)关于对搬迁企业实行早搬多奖、逐年递减的奖励的原则,对文件中原规定“凡在2007年底前完成整体搬迁,并退出现有土地、上交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企业原有地块出让所得净收益的7%给予奖励;2008年底前完成的,给予5%奖励;2010年底前完成的,给予3%奖励的奖励”标准,调整为:2007底前完成的,奖励15%;2008底前完成的,奖励10%;2010底前完成的,奖励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