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的若干意见
(常政办发〔2006〕6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零星税源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推进依法治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升全市协税护税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零星税源委托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征收的原则
全市零星税源委托各辖市、区所属乡镇、街道征收,征收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别监管、普遍征收的原则。
二、委托征收的范围
凡在各辖市、区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固定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户(人)、私有房屋出租(含店铺)等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基金费都属于委托征收范围。
三、委托征收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委托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辖市、区政府应成立由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区域范围内的委托代征工作,所属乡镇、街道作为委托代征单位要相应设立“协税护税管理办公室”,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协税护税工作。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立一个办公室,管理范围大的乡镇或街道可按地域增设代征点,零星税源小的乡镇、街道,可视实际情况合并设立办公室。
四、委托代征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帮助、指导纳税人建章立制,规范建帐核算,督促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税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据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条款履行职责,在授权征收的范围内开展税收代征,协助税务登记管理、税款催缴、漏征漏管户清理、日常税务巡查等工作,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监管,对代征税款过程中发生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拒绝缴纳税款情况的,代征单位不得实施处罚,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和处理。
(四)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代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