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政发〔2006〕9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
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公路交通畅通安全,进一步美化公路沿线景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主要公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及部分县道(详见附表)。
第三条 本市主要公路两侧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加强主要公路沿线的建筑后退红线管理。
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高速公路从隔离栅外缘起,没有隔离栅的,建筑后退红线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原则上按高速公路不少于100米(匝道不少于50米)、国道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的区域作为公路两侧建筑后退红线范围。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新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条 主要公路沿线的建筑后退红线范围内的用地,由各辖市、区组织绿色通道建设和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