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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

  (17)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依法应当经相关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许可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上述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上述部门在查处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必要时,可以组织联合执法。
  供电、供水、燃气、电信等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户名单,按照有关规定中止或暂停对其水、电、气、通讯等的供应或接入服务。
  11.明确责任。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情况实施效能监察,促进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四、优化服务、促进发展,迅速掀起新一轮个体经济发展的新高潮
  12.认真做好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凡本市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复军人、残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主动做好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对农村无固定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修理服务业等合法经营的流动性小商小贩,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13.加快市场培育。以商品市场为基础,要素市场为重点,建成一批大中小结合、各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并存、功能完备、相互配套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网络,推进流通现代化,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快速发展的载体。重点培育一批大型龙头市场群,扶持建立一批个体工商户集群。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形成市场投资多元结构。对列入市服务业重点计划的项目,给予财政、信贷以及其他各类投融资方面的扶持和优惠,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14.严禁乱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不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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