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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

  5.放宽冠名条件。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商行”、“超市”、“中心”、“物资”、“物贸”、“商贸”、“贸易”等行业特征用语以及冠市名的名称。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独创性字词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原则上都予以准许。
  6.减少审批环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设定和实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依法设定的前置审批,可以按有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由基层分局(工商所)直接受理,开辟登记“绿色通道”,并逐步实行核准员直接核准登记制度,办事窗口全面推行程序公示制、部门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港澳居民来常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对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实行当场办照。
  7.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开设分店。对从事商业流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凡符合总店与分店的经营者是同一人、分店的名称冠以其所从属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并缀以“分店”等词、分店所从事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个体工商户一致等条件的,允许其在本市范围内开设分店。
  三、规范管理、整顿市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有序运行的发展环境
  8.深刻认识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偷逃了大量的税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制约了我市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诱发了安全、卫生、环保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加大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力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是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更是我市推进“两个率先”、实现富民强市的重要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与查处为其提供生产经营用房行为相结合,力争通过1-2年的努力,使全市无证无照经营的状况得到根本性改善。
  9.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尽职的长效管理机制。清理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的监管执法工作,涉及部门多,影响范围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市政府成立分管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清理无证无照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研究、分析无证无照经营的状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协调、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及时汇总、通报清理工作情况,确保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辖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本辖区范围内的无证无照清理工作。
  10.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务实、高效地做好无证无照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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