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
(常政发〔2006〕10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鼓励个体工商户自主创业、引导其合法经营,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营造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1.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的地位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个体工商户不断发展壮大。个体工商户在扩大社会就业、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快速健康发展是我市实现“民营经济发展三年跃升计划”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全市“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市进程的有力举措。
2.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一手抓放宽、放宽、再放宽,一手抓规范、规范、再规范,促进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消除一切妨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和不适时宜的做法,制定更加宽松、更加优惠、更具操作性的扶持政策,努力实现我市个体工商户量质并举的新发展,并鼓励和扶持个体工商户向私营企业发展;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继续加大对无证无照的教育、引导、规范、管理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切实保障我市个体工商户规范有序发展。
3.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广造舆论,深入宣传发展个体工商户的方针政策,宣传个体工商户的意义、地位和作用,宣传个体工商户艰苦创业、勤劳致富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有益经验,努力营造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法律上有保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放宽政策、减少审批,促进全市个体经济更快、更好、更健康的发展
4.放宽经营范围和场所证明材料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个体工商户均可进入,允许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并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时,可提供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