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政府的要求和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吊销其许可证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与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严肃查处涉及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名单积极督促整改,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三、工作重点
(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整治:
1.在2005年集中饮用水源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重点做好长江魏村取水口、金坛钱资荡湖区及内河河水取水口、溧阳市天目湖等集中饮用水源整治。严格执行《
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物组织清理,取缔所有排污口;清除所有码头、非法采沙船,有条件的保护区要实施封闭管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已完成环保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要求,对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原环保审批机构审核;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单位,要予以关停和搬迁;对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污染物综合排放等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需清理、拆除和搬迁的项目要在2006年7月底前制定出具体计划。
2.深入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集中式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要进行集中彻底整治。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同时做好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措施防范工作及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工业园区整治:各辖市、区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印染、制药、钢铁、水泥等行业污染问题。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彻底关闭。
(三)建设项目管理整治:各辖市、区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化工、制药、印染、钢铁、水泥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