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退休人员参保问题。与市区统筹范围内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可参照哈政综〔2007〕29号文件中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住院医疗统筹,须具备下列条件:
1.档案存放在档案保管部门。
2.2004年8月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办理退休手续。
3.尚未参加医疗保险(不含中断缴费)。
此类人员可在2008年3月31日前持本人档案及相关材料到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定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一次性全额缴足;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以2006年度哈尔滨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4%的比例由个人一次性补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后,再按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标准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
(三)关于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原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企业改制前已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且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初审,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将企业改制批文等有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部门或按财务隶属关系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报省劳动保障厅。企业改制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应由企业按照《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146号)为其与在职职工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九、资格认定时间及资料报送方法资格认定时间定于2008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将所属破产、困难企业和退休人员的材料报送至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联系人:白晶雪,联系电话:82620645、82631757),逾期未报或有遗漏由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负责。资料报送要按照哈尔滨市的统一要求,采取书面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的方式,各企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哈尔滨市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报盘程序》。
十、组织领导由于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分布范围广,情况复杂,为全面掌握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的情况,做好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要建立有关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